第四十八条
有效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全覆盖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快递企业落实寄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
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的姓名予以核实,在收寄前验视物件并在寄送前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邮政、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依法对交寄物件安全检查进行全程录像,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