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协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重要节点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巡逻防护和重点部位安全守护,开展道路交通、食品药品等安全隐患排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