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联防、查处案件、管理实有人口,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帮教;排查调解民事纠纷,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