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争议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应当纳入信用监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