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直接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转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