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市场主体送达电子法律文书。市场主体确认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