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建立长期稳定投入机制,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和开发利用,加强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和育种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基地建设,支持优势特色种业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依法科学合理划定并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机耕路、渔业装备、养殖池塘、渔港和避风锚地、林区作业道路、天然橡胶基地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活动损毁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