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具体措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