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农产品生产、分级、加工、包装、储存、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行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技术机构等,通过约定、行业规范、专业指导等方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