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