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