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