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区、旗、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根据便于议事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