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的;(三)利用职权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四)向社会发布错误的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的;(五)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