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内容。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剩余部分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和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