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公示。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