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进行公示。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