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奖品和促销活动赠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