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奖品和促销活动赠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