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母婴保健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