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母婴保健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