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自治区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市)公安机关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