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乡村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建设和谐乡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