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