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阻挠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不得损毁、移动、侵占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设施、设备、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