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的单位,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