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范要求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定期开展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