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鼓励开展以下闽台邮政合作项目:

(一)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

(二)闽台之间开展以书信、集邮、家乡包裹、特产礼品寄递等为主题的邮政合作交流;

(三)闽台之间加强邮政业务的监管协作,提高安全性和通关速度;

(四)闽台邮政、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

(五)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从事前款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