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