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和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临时管控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禁止寄递物品管理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