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产活动。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从事林业生产活动的,提倡实行择伐作业,控制炼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禁止皆伐和炼山整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