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