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补助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