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委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再就业培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