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委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再就业培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