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