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一条有效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