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公益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