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审批前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