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