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