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条有效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的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