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具有临床价值、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诊疗项目实施按病种付费,稳妥有序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