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各类机构开展中医药对外合作、文化传播、推广应用和服务贸易,支持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国际贸易平台建设,推动中医药技术、药物、标准和服务的对外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将中医药特色服务、产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中医养生、康复、养老、教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