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将师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继续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兼职相关高等学校学业导师,带徒授业情况按照规定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鼓励退休名中医开展带徒授业等传承活动,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