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种植、养殖、采收、产地加工和储运中药材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药材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和留存进货查验、产品检验等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和凭证,保证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