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2年6月11日
施行日期
2022年6月1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胡杨河市、新星市耕地占用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胡杨河市、新星市经济发展、人均耕地面积等实际情况,对其自批复设立之日起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胡杨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五元。

二、新星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