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以及内蒙古人大网上刊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