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