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副主席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在选举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