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自治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应当就自治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