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阴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阴山岩画,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后,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阴山岩画,是指分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古代人类线刻、磨刻、凿刻、涂绘在山岩、沟壑石壁上,反映当时人类生产生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然环境和社会风貌的符号、图画、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