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农用地膜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用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