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