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