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