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限制养犬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二)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和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时应当及时制止;(四)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